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以下简称“电气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有偿使用、开放共享,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理工财资〔2017〕8号)要求,结合电气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的范围
(一)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共享仪器设备及软件。原则上,以科研为目的购置的非试制样品类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检测、分析、测绘、测量等功能设备。
(二)虽然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
(三)首批次开放共享的是截至2017年4月30日,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可实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详见附件一:《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清单及收费标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三条 电气学院收费标准参照行业标准制定,但不包含水费和电费,用水、用电成本由后勤处负责测算后单独计算。
第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内教学和开放性实验项目使用电气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不收费;项目组自己经费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组成员使用不收费。
第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电气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电气学院公布的校外收费标准100%收取,校内单位或个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电气学院公布的校内收费标准收取(即校外收费标准的50%)。
第六条 电气学院的收费标准不适用于研究性试验和科研项目,研究性试验和科研项目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预约审核制。用户明确拟使用的仪器设备,向电气学院提交预约申请,说明服务要求、耗材等情况,预约审核同意后,校内用户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找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意列支费用后,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校外用户凭《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直接先到财资处办理预交款事宜,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电气学院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到财资处结算,多还少补。财资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分配
第八条 服务收入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服务收入中的水电费及扣除水电费后剩余部分的20%上缴学校,80%由电气学院支配(分配方案详见附件二:《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入分配方案(试行)》)。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管理
第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 加强操作人员培训,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组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测试结果,保守技术秘密,与用户签订仪器设备使用合同,维护好学校利益,明确双方权责利,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 每年统一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一次为期一周的维护工作,维护期间停止对外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如遇故障或损坏,由电气学院统一组织维修,维修期间停止对外开放(详见附件三:《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 接受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年度考核及奖惩,对私自出租、出借各类仪器设备,免费为他人服务,或借教学、科研使用名义免费使用仪器设备,隐瞒、截取开放共享收入等的单位和个人,电气学院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上报学校,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党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等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根据情节及损失实际情况,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及有关责任,如无法维修的甚至要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17年6月20日
附件:1.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入分配方案(试行)
2.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单